关于三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典型案例的解读
摘要:
一、案例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我国从2003年开始对部分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 一、案例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从2003年开始对部分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审结近8000个案件,从审结情况看,包括无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和禁止三类;从申报适用的程序看,既有简易程序也有普通程序。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指南依据上位法进行了修订或者完善,更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际。但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如何把握和适用这些规则,特别是竞争分析思路、相关市场认定方法、市场集中度变化指标、集中后的竞争效果考察维度等,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经营者集中是常见的商业行为,对集中各方以及市场将产生深刻的、长远的影响。故而,审查以无条件通过为一般、附加限制条件和禁止为特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与国际主要司法辖区的数据基本吻合,其中无条件批准占比为97%。
多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既有的公示、公开制度,一直定期对案件发布公告,今日,三起典型案例被公布,正是在此基础上的一个有益尝试:一是这三个案件均为无条件批准的、适用非简易申报的案件,所选取的案例各具代表性,分别体现在招投标领域竞争关系的分析、根据交易模式特性在一案中划分不同的地域市场、“能力—动机—效果”的判断逻辑。二是以案说法,较好地诠释了成文法的抽象规则。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本次三个典型案例诠释了规则如何应用,对引导企业合法申报、对集中行为及其审查有合理、理性的预判提供了指引。三是表明了依法行政的理念。经营者集中审查是行政许可,也是中央事权,本次发布的案例以真实的个案为原型,公开发布审查要点和具体考量,是提高执法透明度的具体体现。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以成文法为法律渊源,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性判例也仅是指导和参考。本次发布案例的出发点在于通过个案阐释审查中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对包括经济分析等证据材料、相关因素的考量,即法律上的共性,并不具有判例法意义上的“先例”约束。如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每个案件都有其特点。加上出于对集中方信息、数据保密的考虑,案件事实部分有所简化,相应的分析说理也不可避免地无法做到详实完整。
二、案例的分析思路解析
案例一是发生在招投标领域的横向集中,其相关市场的认定、HHI指数分析、集中后的竞争效果分析都围绕招投标市场展开。本案所涉及的相关市场是中国境内大气气体现场/管道供气,因为集中双方的市场份额之和超过15%,不符合适用简易申报条件,因而适用普通申报程序。本案是一个横向经营者集中案件且本案所涉行业的竞争主要发生在招标投标环节,因此紧紧围绕这一特性展开竞争分析。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多维度计算市场份额,具体包括中标产能、中标数量。二是对竞争影响的评估,通过竞标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如分别参与竞标的项目比例、落标比例。三是以双方投标竞争的实际数据排除二者的紧密竞争关系。这一分析体现了执法部门在审查中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深刻洞察,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是由共同控制变为单一控制的案件。相关市场包括药品批发、药店零售、线上药品零售,既有线上线下的横向竞争关系,也有批发和零售的纵向交易关系。从药品的特性出发,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将药品批发、线上零售界定为中国境内;对线下药店零售的地域市场界定为所涉城市辖区。某个区域市场份额高,进一步进行分析。同时还分析了一体化可能性以及集中后实体是否具有客户封锁能力等因素。
案例三是一个横向和纵向集中案件,由单一控制变为共同控制。集中后实体市场份额较低,因此推定此项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不用进一步考虑市场进入、买方力量等其他因素。这一案例突出了经营者集中的效率原则。就集中后市场的竞争情况分析步骤来说,“能力—动机—效果”依次进行判断是一个完整的分析链条。当集中后的主体不具备单边或者协同的封锁能力时,不再进一步进行分析。这种做法既降低执法成本,也减少经营者的举证负担,缩短认定过程,加快案件审理节奏,使交易结果尽早明朗化。本案凸显出执法机构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分析思路简洁,实事求是。本案充分体现了执法机构在低集中度市场中,以结构性推定为基础作出审查决定的思路,既符合国际通行的竞争分析逻辑,也为同类低份额集中的审查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判断范式。(张晨颖 清华大学法学院)
